关于印发《大连交通大学生产实习及毕业设计(论文)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交大发〔2014〕54号
 
关于印发《大连交通大学生产实习及毕业设计(论文)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相关单位:
《大连交通大学生产实习及毕业设计(论文)经费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第三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大连交通大学生产实习及毕业设计(论文)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实习及毕业设计(论文)经费管理,贯彻厉行节约的经费使用原则,确保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经费,提高教学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经费的使用范围
1.实习指导教师的交通费、住宿费;
2.学生实习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
3.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讲课费;
4.实习单位的实习指导费;
5.艺术类专业采风景点门票;
6.校内实习购买元器件、零部件等消耗性材料;
7.收集实习资料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经费的使用范围
1.实验材料费,包括上机费、论文编辑费;
2.调研业务费,包括测试费、计算分析费、市内调研交通费用;
3.毕业设计(论文)资料费; 
4.毕业论文(设计)印刷费,包括论文版面费、打印费和复印费、申请专利等;
5.与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相关的其他合理费用,包括开题、中期检查、毕业答辩等环节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生产实习经费及毕业设计(论文)的使用办法与标准
1.实习学生的交通费
(1)在外地实习,学生一律乘火车硬座或轮船有铺位的最低一级舱位,并需提供往返车、船票据。
(2)在市内实习,交通费凭市内公交车票或公交卡发票据实报销,同时附实习学生人数、实习地点、时间清单。实习期间原则上不予报销出租车车票。
(3)学生外出实习需要统一包车时,须经学院领导同意后控制使用。
2.住宿费:
(1)学生住宿费:是指学生在外地实习,实习单位不能提供免费住宿时所花费的费用。费用总额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控制使用。
(2)教师住宿费:经学院负责人同意需住宾馆、招待所时,可实报实销,但住宿费标准不能超过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3.支付实习单位的实习指导费需对方开收据,讲课费必须有领款人签名。
4.校内实习购买元器件、零部件等消耗性材料,按照学校国资处相关规定办理。
5.实习费中不得报销各种招待费、通讯费。
第五条  生产实习经费及毕业设计(论文)经费的管理
1.借款:学生实习,由实习指导教师凭学院负责人审批(核定实习性质、人数、地点)的借款单到计财处办理借款,实习经费由专人管理,各学院要对实习经费的使用及实习过程实施监控,保证实习经费的合理使用,确保实习应有的效果。
2.报账结算:实习及毕业设计(论文)结束后应如实填写报销单,并附实习结算清单(注明时间、地点、班级、人数、指导教师),经学院负责人审批后到计财处报账。实习经费报销时需提供实习经费使用说明,由学院经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印章。
3.注意事项
(1)各学院在经费安排上,应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按财务规定合理安排、支付经费。凡与实习及毕业设计(论文)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在实习经费及毕业设计(论文)经费中报销,实习经费及毕业设计(论文)经费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私人占用。
(2)实习期间应遵守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学生因违犯纪律和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律由当事人自行赔偿,不得报销。
第六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生产实习  毕业设计  经费  管理办法  通知                                            
  大连交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4年7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