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交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和规范我校国内差旅费管理,参照《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14〕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教职工临时到外地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各单位及各项目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照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
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到外地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承担。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如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正副校级、教授及相当技术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正副校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出差住宿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见附表)执行。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标准限额内,优先选择机关内部宾馆住宿,内部宾馆不具备条件的,原则上应当选择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教职工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教职工到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
)执行。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可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应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规
定标准报销。未按照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教职工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凭证和相关资料,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使用公务车辆出差,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当日往返的按照规定程序
审批后可按照标准报销伙食补助。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教职工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单位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
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照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财务部门会同监察审计部门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造成差旅费非正常增加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照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进行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照规定统一开支,不给予伙食费补助;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
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经所在单位相关领导批准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到异地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等,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15元,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
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批准,赴外地参加各类学习和培训的有关住宿及伙食补助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教职工到外地参加各类短期学习培训的,一个月内按差旅费办法执行;超过一个月的,超过的期间住宿费按学习单位开据的发票报销,伙食补助每天15元,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二)教职工到外地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学习期间有关住宿及伙食补助标准按人事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含在职研究生)出差进行科研活动。费用从研究生业务费列支的,住宿费按每人每天90元执行,超过规定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交通工具须乘坐火车硬席位、汽车普通座位、轮船
四等以下舱位,不得乘坐飞机。研究生出差期间,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补助合计每人每天25元。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
省份 |
住宿费标准 |
伙食补助费标准 |
||
部级 (普通套间) |
司局级 (单间或标准间) |
其他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
||
北京 |
800 |
500 |
350 |
100 |
天津 |
800 |
450 |
320 |
100 |
河北 |
800 |
450 |
310 |
100 |
山西 |
800 |
480 |
310 |
100 |
内蒙古 |
800 |
460 |
320 |
100 |
辽宁 |
800 |
480 |
330 |
100 |
大连 |
800 |
490 |
340 |
100 |
吉林 |
800 |
450 |
310 |
100 |
黑龙江 |
800 |
450 |
310 |
100 |
上海 |
800 |
500 |
350 |
100 |
江苏 |
800 |
490 |
340 |
100 |
浙江 |
800 |
490 |
340 |
100 |
宁波 |
800 |
450 |
330 |
100 |
安徽 |
800 |
460 |
310 |
100 |
福建 |
800 |
480 |
330 |
100 |
厦门 |
800 |
490 |
340 |
100 |
省份 |
住宿费标准 |
伙食补助费标准 |
||
部级 (普通套间) |
司局级 (单间或标准间) |
其他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
||
江西 |
800 |
470 |
320 |
100 |
山东 |
800 |
480 |
330 |
100 |
青岛 |
800 |
490 |
340 |
100 |
河南 |
800 |
480 |
330 |
100 |
湖北 |
800 |
480 |
320 |
100 |
湖南 |
800 |
450 |
330 |
100 |
广东 |
800 |
490 |
340 |
100 |
深圳 |
800 |
500 |
350 |
100 |
广西 |
800 |
470 |
330 |
100 |
海南 |
800 |
500 |
350 |
100 |
重庆 |
800 |
480 |
330 |
100 |
四川 |
800 |
470 |
320 |
100 |
贵州 |
800 |
470 |
320 |
100 |
云南 |
800 |
480 |
330 |
100 |
西藏 |
800 |
500 |
350 |
120 |
陕西 |
800 |
460 |
320 |
100 |
甘肃 |
800 |
470 |
330 |
100 |
青海 |
800 |
500 |
350 |
120 |
宁夏 |
800 |
470 |
330 |
100 |
新疆 |
800 |
480 |
340 |
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