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交通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校基本建设财务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依法筹集建设资金,根据建设进度,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按照基建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设置、会计核算和财务分析。

第三条  计划管理
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的立项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复并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如改变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或其它不可预见重大情况,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执行,需报原项目批复部门审批的应按规定报批。
第四条  招标管理、合同管理
基本建设工程的规划、勘探、设计、设备采购、工程监理、施工等各个环节和事项,均须按《招投标法》、《合同法》和辽宁省及我校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并签订合同。合同原件须提供计财处作为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结算工程价款和其他付款的依据。
第五条  工程款的支付、审批
办理工程用款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向计财处提交用款计划申请,按学校相关规定审批后执行。用款申请须注明款项的预算、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由合同承建单位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提交建设进度的书面材料,经工程监理签认、造价工程师审核认定,连同出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由基建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并按规定的程序及审批权限逐级报批。计财处对经批准的付款凭证及附件的合法、合规性验证后办理付款手续;结算前的工程款付款额度应控制在合同总价款的80%以内,余下部分于工程结算报告签发后按合同约定支付,但必须按合同价款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用于保修期内的质量监控;无特殊原因工程款不得以借款形式支付。
第六条  设备采购
列入建设项目基础设施一体的设备,除合同规定由承建单位负责的以外,凡应由学校购置的设备,由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组织招标并签订合同。设备费入账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待摊投资支出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购建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 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为了准确核算建设成本,基建处应按单项工程分别确定待摊投资。
第八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支付、审批
基建项目从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以项目总概算为计算基数,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用于补充事业经费无法列支及事业经费不足部分。具体计算方法参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九条  工程竣工决算
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历年投资计划;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其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2、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经验收合格后可按合同规定进行结算。结算时除履行单项工程付款一般审批程序及权限外,还应由基建处将工程结算相关资料,经工程监理、造价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监审处。监审处或监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出具审计结算报告;计财处根据监审处签字盖章及其主管校领导签字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与施工单位核对支付情况、清理往来、进行项目结算、支付结算款;摊销待摊费用,归结基建成本。有财政拨款的单项工程须经省财政厅委托的评审机构对项目评审后进行资产移交账务处理。
3、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基建项目财务决算应以第三方审计后的决算值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项目竣工后需经监审处委托专业审核机构对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有关财务核算原始资料、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基建财务应以其出具的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作为工程竣工决算的依据并进行交付使用资产账务处理。
4、由基建处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报国资处签批后,办理交付使用资产移交手续。由计财处汇同基建处依据完整的竣工决算资料进行固定资产报增账务处理 。
第十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