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校领导协助校长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五条 计财处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和学校经济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参与学校财经决策的讨论和有关规定的制定,对全校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学院、部门等所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必须纳入计财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在计财处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第六条 各学院、部门实行经费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各学院、部门负责人对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学院经费使用审批人为院长,验收人为书记。
第七条 学校设置的各级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应当由计财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全面、系统、谨慎;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厉行节约。
第九条 学校财务预算由计财处负责编制。各部门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于每年10月30日前向计财处提出本部门下年度预算,计财处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以及各用款部门下年度预算汇总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
第十条 学校预算由计财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一经下达,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足额收取应收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收、免收或缓收应收的预算收入,不许截留、占用或挪用预算收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预算审批程序,随意增加预算支出;不准先支出,后追加;未列入预算或超预算的支出,一律不准预支。
第十三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各学院、部门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按照《大连交通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决算是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学校财务部门应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规定编制决算报告,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由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学校财务部门要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我校收入主要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财政其他拨款。
(二)教育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三)科研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四)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租金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全校所有收费项目归口计财处管理,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 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置“账外账”和私设“小金库”,任何单位未经申报批准所进行的收费属乱收费,相关单位责任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类资金耗费和损失。
我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十九条 学校各项支出必须全部纳入学校支出预算,严格执行各项支出管理制度。各类支出须划清支出资金来源渠道。全校各项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和范围开支,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各项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负完全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对较重大的支出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工程项目和设备采购,按照学校基建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专项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学校专项经费的申请须由职能部门提出具体实施计划及经费使用方案,并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财务部门对专项经费的使用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门对专项经费的使用结果及产生的效益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规定,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并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 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学校必须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各学院、部门因公领用收据要妥善保管,未用完的收据要及时交回计财处。领用票据部门到计财处交款时,需在票据存根联加盖收讫章。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在办理各种款项支出时,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对支出原始凭证的审核,根据真实、有效、审批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办理款项支付手续。财务审核人员对单据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或要求有关人员按规定进行更正和补充。严禁利用各种名义虚列支出或利用虚假票据套取学校资金。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条 年终前应对全年的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结算,正确计算各类余额。凡属本年度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帐,凡属本年度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渠道列支,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七章 专用基金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基金。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励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困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
第三十四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支票与现金管理: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银行结算办法》办理。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收及预付款的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逾期未办理借款冲账的,财务部门应定期发布公告,在借款未结清前,停止相关单位或个人续办借款事宜。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学校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开设零余额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等;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等,经学校批准后,可在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并严格按照账户管理要求使用。不许转借、出租账户,不许办理与本账户无关的财务收支业务。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学校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分为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计财处以价值管理为主,国资处是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计财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与其进行固定资产对帐,年度终了前,国资处应当对使用部门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无形资产转让取得的收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理,全额入帐,不得以个人名义自收自支。学校取得无形资产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四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分析论证,严格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五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八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和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条 学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一条 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学校任何部门、学院以及直属单位,不得以学校设备、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资产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不得用公款从事股票投资和其他风险性债券投资业务。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要求和事业发展需要,逐步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三条 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四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五十五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具体的成本核算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高校成本核算细则执行。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八条 学校内部所属二级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九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进行财务清算时,应当在学校计财处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计财处负责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学校二级财务部门应当定期(每季度及年终)向有关部门和学校计财处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一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二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财务部门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一) 预算管理指标:预算执行率、财政专项拨款执行率;
(二) 财务风险管理指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
(三) 支出结构指标:人员支出比率、公用支出比率、人均基本支出;
(四) 财务发展能力指标:总资产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固定资产净值率。
财务分析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四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 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 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 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 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 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五条 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等各项财务监督制度。
第六十七条 按照职责分工,学校各级领导所管辖范围的经济责任人,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学院、部门所发生的经济活动负有直接管理与监督责任,并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六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要向教职工宣传财务规章制度,杜绝用虚假事项、虚假发票冒领及报销相关费用;各单位不得擅自发放奖金,严禁年终突击花钱,严禁用借周转金或支票的方式占用预算指标。
第六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章 校办产业财务管理
第七十条 学校校办产业是指由学校统一领导,由学校进行投资开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业。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具有占用、使用、一定的处置和收益分配的权利。学校对所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资产保值责任,并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但不具体从事、也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管理经营活动。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办产业应立足于学校的教学、科研基础之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面向高新技术领域,努力使学校的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或社会产品。
第七十二条 学校必须加强对校办产业的管理,对已使用的学校资产,一定要严格划分产权界限。对于长期借用的资金,应视其经营状况进行彻底整顿清理。
第七十三条 学校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大连交通大学财务管理办法》(大交大发[2005]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