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交通大学财务处会议议事规则

财务处文件

财字[2018]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处领导班子的集体作用,进一步健全财务处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推进议事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准则》及我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财务处会议包括处务会(处班子参加的会议) ,处工作例会(处班子和科长参加的会议),处全体大会。

    第二条 处务会议是财务处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处领导应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凡是处内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均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处务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处工作例会是财务处的沟通会议,同时也是处班子听取各科工作建议工,工作思路和工作报告的会议;处全员会议,是学习,交流和工作部署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处务会议讨论或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传达中央、省委和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学校党政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有关决策,研究决定财务处工作思路,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等重要事项。

   (三)年度经费预决算和执行方案、大额经费使用、大宗物资设备采购、资源调配等重要财务、资产事项。

   (四)由财务处代表学校起草的财经方面的政策及规章、向学校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事项。

   (五)处内考核,处内管理工作等方面重要制度和规定的制定、修订和废止等。

   (六) 队伍建设和培养等。

   (八)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九)保密工作、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十)其他需要由处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四条 处务会议的议题,由各科负责人提出,报处分管领导审阅,处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副处长如有需要研究决定的议题,应事先向处长提出,经处长审定。凡是未经处长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五条 对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重要议题,分管领导会前要认真思考。提交议题的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有的议题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第六条 除临时召集外,凡提交会议的议题,应提前半天告知参加人员。参会人员应根据议题事先做好准备,以便在会上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需上会研究决定的议题,除需紧急处理的事项外,如分管领导因故未参加会议,原则上不予研究。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七条 处务会议参加人员为:全体班子成员,根据会议议题需要,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处工作例会组成人员为:全处科级以上成员。

    第八条  处务会议一般每二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处工作例会一般每周一召开一次。全处工作会议(含处内学习)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九条 处务会议议事决策,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于干部人事、奖惩表彰、津贴分配等重要事项,必须通过口头、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则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协商后讨论决定。若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可按有关程序,向学校有关部门或校领导反映或请示。

    第十条 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对会议讨论的情况要做好保密工作,在形成决议、决定并正式执行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对于可以向外公布的事项,应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五章 落实与督办

    第十一条 对于处务会议、工作例会、全员大会的决定、决议,班子成员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分管处领导和处务会议汇报。

    第十二条 对处内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遇新情况不能按照原决定执行时,可按照分工提请会议复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作为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一项具体措施,自觉接受学校组织、纪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18622

 

主题词:      财务处 议事规则 

主送:        财务处全体    抄送:主管校领导 

    财务处:          2018622日